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市信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兴南大道522号101,代表人黄康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DBTQ2Y)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广州市信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36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信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耀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州市信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兴南大道522号101,代表人黄康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DBTQ2Y)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广州市信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363.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欠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信邦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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