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签订了一份《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统公司已经以支票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沈阳铝业认为系统公司支票并未通过银行票据清算支付给沈阳铝业,认为系统公司因此获得不当得利,向沈阳市浑南区(以下简称“浑南区”)以不当得利为由起
([2018]辽 0112 民初字第 3557 号),浑南区将于 2018 年7 月 4 日开庭审理此案。同日,北信工收到《沈阳市浑南区民事裁定书》([2018]辽 0112 民初 3557 号),沈阳铝业向浑南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被浑南区支持,认为沈阳铝业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作出了【2018】辽 0112 号民初 35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信工的银行存款
据沈阳铝业起诉状称,1998 年,沈阳铝业与系统公司签订了一份《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1998 年 7 月 1日,北信工向沈阳铝业签发了票号为_V01015531、出票日期为 1998
铝业诉称其未收到该笔款项,沈阳铝业认为北信工和第二、第三被告恶意使故意使该票据逾期未及时存入银行进行票据交换而未付款,北信工因此构成不当得利。沈阳铝业向浑南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信工及第二、第三被告,连带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5622999.00 元。
五、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财产保全的情况北信工近期在中国银行车道沟支行的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财产保全,截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北信工该银行账户被保全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56229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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